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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心城公租廉租房合二为一 月租1.2—6元/㎡

来源:大众网2014年12月15日 09:35【评论0条】字号:T|T

  大众网东营12月15日讯 12月14日,记者获悉,《东营市中心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适用于中心城(包括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并轨后的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用租赁住房房源为在建的、已建成的以及已分配入住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今后,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将空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其中,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以下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00%(含)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不含村委会户口)1年(含)以上;家庭人员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在中心城范围内未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等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不含村委会户口);持有大中专科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在申请地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在中心城范围内未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等条件。申请公用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持有申请地居住证1年(含)以上;在申请地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工合同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等条件。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执行标准按:家庭成员1人的,为建筑面积2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的,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的,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在租金、补贴定价方面,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最低收入家庭执行月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部分月租金执行标准1.2元/平方米,保障面积外部分月租金执行标准6元/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执行月租金6元/平方米。自行在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的,采取租补分离的方式予以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在保障面积内分别按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100%、80%、50%发放租赁补贴;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则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7日。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社区(街道)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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