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东营1月11日讯 今年起,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须按月发放,并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1月7日,记者获悉,由省住建厅、人社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防范和治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行为。 1月7日记者走访我市多处建筑工地了解,目前农民工工资发放主要问题是不够及时,导致工作量核实不清等问题。欠薪不给现象已基本杜绝。业内人士分析,《意见》中的规定内容对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有一定效果,但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还需要建筑行业的各个主体共同努力。
新规:农民工工资要求按月支付,明确各方工程建筑主体责任
7日,记者从住建部门了解到,省住建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规定,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将按月支付,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并且从2015年1月1日起,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据了解,此次《意见》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实行计件工资的,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按照规定,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另外,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我市现状:欠薪不给现象已基本杜绝,但工资一般需要工程完工才能发放
1月7日,记者来到府前大街某建筑工地采访多位农民工了解到,临近年关,工资已经发放到手。“我们往往是一个工程完成结一次工资,半年一结或者一年一结很正常。如果平常急着用钱,也可以跟工头商量一下解决。”李先生说,欠薪不给现象这两年没有遇到过,现在规范了很多。
已经在监理公司工作了7年的王经理说,现在施工企业开工需要缴纳工资保证金,一般是总工程造价的2%,这能够很好地保障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益。另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让公司信誉打折扣,信誉太差就没有资格投标,找业务。 “工资发放不及时现象很常见,因为施工企业需要把钱拨给各个项目经理,然后再由他们分给各个工种,比如钢筋工、木工等,最后才到农民工手中。”王经理说,东营目前大型施工企业比较少,没有自己的施工团队,所以很难做到由施工企业直接为农民工发工资。
分析:最关键的还是要按时厘清农民工的工作量,减少争议纠纷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次《意见》中对于我市建筑行业很实用的一点是规定直接用工单位必须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记录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且,要求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现实操作中,大部分农民工都是因为拖欠他们工资他们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公平处理,现在如果能够做到定期核实工作量,一旦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可以举证,农民工也可以,对两方都有好处。”该负责人还提示说,因为建筑行业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量较其它行业更难统计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业各个主体都需要有良好的信誉,否则会产生很大问题。同时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誉考核机制,才能更好的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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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都将有工伤保险
据了解,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参保,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