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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多部门联合规范城区养犬

来源:齐鲁网2014年3月26日 16:37【评论0条】字号:T|T

  城市养狗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也是一个城市管理难题。“人狗和谐相处”固然是好的,但不规范养狗的确也破坏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破坏了和谐。3月25日,记者从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了解到,自2009年9月7日《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对东营城区的养犬管理进行了规范。畜牧、城市管理、卫生、工商等部门履行职能,严查违章行为,宣传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进一步规范,正在一步步解决这个难题。

  去年共报告犬致伤11626人

  走在公园的花红柳绿间,不小心踩到狗粪,让你一天心里不痛快;走在小区回家的路上,一条大狗张着嘴蹿上来,吓得你心跳半天平静不下来;不定哪天,你就会听到一个消息,某某让狗给咬了,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现在见了狗还哆嗦……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将饲养宠物犬作为一种时尚。犬类饲养在满足部分市民的心理需要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居民人身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狗的数量增加,养狗带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少地方称之为“狗患”。 据市卫生局统计,2013年全年共报告犬致伤11626人,2014年1—2月份报告犬致伤1853人。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2013年共受理犬只扰民纠纷100余起,均依法处理,捕杀烈性无主犬2只。

  小区内将划禁止遛狗区域

  自从《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出台以来,各职能部门对城区养狗行为进行了依法规范。

  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居民举报,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全市共查处取缔无照犬类经营户7家,并对没有免疫标志和检疫证明销售犬只违规经营的12家业户进行了责令改正。

  市畜牧局从严审批动物(宠物)诊疗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资格,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定期检查兽药、疫苗质量和进货、销货台账,诊疗记录和免疫记录等情况。借鉴济南、青岛等市界定的标准,界定了我市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依法严格对饲养、销售的犬进行检疫,未发现可疑和染疫犬只,全市未发现犬类病疫情。

  市卫生局在全市设置规范化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50处,并于2013年进行了复核换证。每年对狂犬病防控工作作出安排,并组织对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我市各医疗机构均可诊治狂犬病,收到病号后按诊疗规范进行诊治。

  市城市管理局对在东城区域巡查中发现的沿街及在广场、商场周边流动售犬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宠物市场。 此外,街道办事处也明确了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小区居委会将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另外,今后将在居民小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文明养犬还需市民自觉

  目前,犬只管理还有一些难题。市公安局对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没有很好的管理手段。市城市管理局对占道售犬和违章携犬行为,因其流动性大无规律可循很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下一步,我市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由市公安局牵头,建立有市城市管理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综合管理机制,有效整合各部门力量,分时段和区域联合执法。近期集中开展一次综合执法检查,对不听劝阻者加大罚款数额,并使联合执法常态化、规范化。

  其实,加强自律意识更关键。市督查办建议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养犬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社区养犬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普查。在社区探索建立“文明养犬俱乐部”,实行养犬人俱乐部自治管理、自我约束,倡树文明养犬。目前,我市对养狗的管理日益正规化,集中免疫,建立养狗档案,并依法规范治理。不过,更应该为养狗人建立一个不良行为档案,“狗患”,很大程度上是“人患”,管住人,才是明智之举。(记者 刘剑 见习记者 李成

  养狗注意事项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

  (三)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四)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五)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和标准,由畜牧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或者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敬老院)、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场所、商场、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行人和车辆

  (六)及时清除犬粪。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送交畜牧部门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文明养狗的相关处罚

  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畜牧部门查处,并由畜牧部门依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对大型犬、烈性犬不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

  (三)未对犬定期进行强制免疫的

  (四)违反规定出户遛犬的。 8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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