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刘先生是一位摄影爱好者,自己的作品经常被报社、杂志社刊用。一天,刘先生接到好朋友的电话,说他的摄影作品在一家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里被大量使用,赚了钱应该请朋友好好吃一顿。刘先生纳闷了,自己摄影只有投入,哪有什么赚钱之说。不过刘先生也反思:自己的作品被别人就这样免费使用不合情理啊,于是刘先生电话咨询了律师。
律师答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刘先生对自己的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且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刘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继续使用刘先生的摄影作品,并赔偿刘先生损失5万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确认了刘先生的著作权和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最后刘先生与该公司达成和解:该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刘先生的摄影作品,但一次性支付给刘先生3万元作为使用费。(隋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