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除春节、元宵节外,在规定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知称,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严防安全事故和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滨州市城区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全年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时段禁放;遇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放。
滨州市主城区的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县(区)建成区;北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为禁放区域。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商业密集场所;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为重点禁放区域。
禁放区域如遇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指定燃放区及燃放时段。(宋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