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条例》于2017年6月22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今年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对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回应社会关切,分类列举12个方面基本文明行为
《条例》共6章51条,分别为总则、基本行为规范、鼓励与支持、职责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个部分。通过总结、梳理、提炼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从公共场所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移风易俗、军民共建等12个方面分类列举了市民需要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
其中重点对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进行详细列举,《条例》第七条明确了13项禁止性不文明行为和2项倡导性文明行为,将群众普遍关注的行为礼仪、乱贴乱画、乱发小广告、养犬扰民、广场舞噪音、随意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影响公共秩序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倡导友善待人、在他人危难时予以救助、维护公共卫生清洁等。
在文明出行方面,将社会反响良好的“礼让斑马线”行动固化为法律规范,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礼让,同时还对正确使用远光灯、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文明就医方面,针对探听、窥视他人隐私,影响他人就医的行为,条例作出就医时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以此保护就医者隐私,以及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秩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规定。
加强鼓励引导,弘扬文明正能量
《条例》通过鼓励、引导文明行为,弘扬文明正能量,营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良好社会氛围。《条例》一是对大众传媒刊播公益广告的占比作出明确要求,规定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设置的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30%。二是鼓励窗口服务行业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创建文明服务品牌。三是对赈灾捐赠、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规定了表彰、奖励、困难帮扶、待遇保障等相关措施。
创新治理方式,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曝光机制
一是明确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要求。二是规定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我市将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条例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和严重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三是规定建立曝光机制。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突出重点,对六种不文明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加以规范
《条例》重点对六种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反响强烈、治理难度大的不文明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加以规范。
一是对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行为,《条例》作出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并没收犬只的规定。二是对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行为,规定最高可处五百元罚款。三是在禁止燃放的时间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最高可处五百元罚款。四是在建筑物、人行道、树木、电线杆等乱涂乱画、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的,规定最高可处三百元罚款。五是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规定最高可处五百元罚款。六是为保护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对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作出予以拘留并处罚款的规定。
《条例》发动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界定。广大人民群众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积极参与,共同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小康滨州贡献力量。(隆卫 许晓玮 刘娟 王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