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群众向山东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邹平县长山镇西庄村附近有铝厂白天不生产、晚上生产并间歇性排放浓烟,气味难闻,污染严重。
接到举报后,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立即派出检查组进行了暗查,发现王永刚小炼铝厂正在生产,浓烟滚滚,无组织排放严重。督察组立即通知邹平县政府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经调查,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烟气治理设施、属“土小”企业。长山镇政府对王永刚小炼铝厂采取了断电措施,按照清理原料、清理设备、清理产品的“三清”标准对其进行了取缔。
“土小”企业严重污染环境,是国家明令取缔的,必须彻底清除。针对该环境违法案件,邹平县委、邹平县政府启动问责。责令长山镇党委政府、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向邹平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深刻检查;对长山镇政府分管副镇长、长山镇政府环保所、长山镇苑城责任区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省督查组要求滨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以此次问责为诫,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质量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