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农民工讨薪
受 援 人:梁某等33人,江苏省人
援助单位:邹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 刘润丰
案情简介:2012年,滨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在邹平建立一家汽车4S店。2012年5月至9月,公司雇佣江苏籍梁某等33名农民工进行室内外装修及水、电、暖、消防设施安装,完工后经结算,该公司应支付梁某等33名农民工劳务费650000元。
2012年10月,该公司实行股东内部承包经营,但公司工程承包人对农民工劳务费迟迟没有支付。经多次讨要,公司与承包人互相推诿,均不予支付。
无奈之下,33名农民工来到邹平县人民政府门口群体上访。春节临近,他们急于回家过年,情绪非常激动。邹平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接待了他们,经详细询问案情,认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于是将此案转交邹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承办过程:邹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高度重视,首先稳定农民工的情绪,然后进一步详细了解了基本案情,认为此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决定提供法律援助。随后指派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刘润丰律师具体承办。
援助律师接案后,为安抚农民工情绪,避免再次形成群体上访事件,首先与农民工代表进行了座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农民工走法律程序,同时指出到政府机关上访的弊端及造成的不良影响。然后,援助律师帮助农民工分析案情,制订了详细的解决方案。
援助律师首先到工商登记机关调查了滨州某汽车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了诉讼主体。然后,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农民工代表和援助律师一起找到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和相关负责人,通过询问了解农民工与该公司的具体承包工程情况,并作了详细记录,为下一步诉讼收集了充分证据。有了充分扎实的证据,援助律师便以滨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和工程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向邹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申请被告人向33名农民工支付劳务费60万元。为保证将来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同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承办结果:2013年3月,邹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积极努力和劝说下,被告同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滨州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底前分三次向33名农民工支付劳务费共计60万元。
33名农民工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非常感激,农民工代表激动地说:“当时,我们真是走投无路了,以为不可能拿到工钱,我们发自内心地感激你们。”这次法律援助,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防止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