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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7家旅行社共同签署《导游员工资集体协议》

来源:大众网2014年1月24日【评论0条】字号:T|T

  日前,济南市旅游局工会、市旅游协会同7家工会会员旅行社,共同签署了《济南市导游员工资集体协议》。协议的签署,是暨2013年3月31日《济南市旅行社行业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工资集体协商的深化和推进,该协议的签署目前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协议出台历经20多轮磋商,覆盖7家品牌旅行社

  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济南旅游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进一步规范济南的旅游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导游员的合法权益,稳定导游队伍,充分调动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防止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促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济南旅游工会、旅游协会联合山东嘉华国旅、长城国旅、国信国旅等省内七家知名品牌旅游企业出台了《济南市旅行社行业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据济南市旅游工会处长宋永正介绍,协议出台的初衷是对旅行社、游客双方利益的维护,以及行为规范的约束。“新旅游法实施后,去年上半年旅行社的整体经营滑坡,为了更好地提升济南旅游业的形象,加强旅游企业间的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从根本上防止旅行社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对导游服务进行细化,加强旅行社、导游员之间互相约束等,济南旅游工会等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并促进了该协议的出台。

  据悉,《协议》作为群体性的工资集体协议的签署,目前走在了全国的最前列。宋永正说,协议的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市总工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目前,前后历经了近20多轮的磋商才得以出台。覆盖协议的7家旅行社法人代表和旅游协会杜会长都已签署协议,待济南市人社局备案后生效实施。

  协议增加解除条件等具体细则具有标志性意义

  《协议》在2013年旧版的《济南市旅行社行业工资集体协议》基础上新增加了工资标准、带团补助、协议解除的条件等内容。对导游员的工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导游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旅行社应根据导游员的导游业务级别和熟练程度,分层次确定导游员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济南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对导游员带团补助明确为,旅行社应当注重对导游员的劳动保护,导游员带团出游时,每天补助原则上不能低于本人日平均工资。宋永正强调,《协议》的最大突破是,在协议解除条件中明确了导游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省、市和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带团出游时,诱导、欺骗、强迫 游客购物;组织游客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泄露旅行社商业秘密等行为,旅行社有权依据协议和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协议。

  “对于解除条件的细化,便于劳资双方遇到纠纷时,有据可依,更高效的解决问题。通常情况下,协议内容是不包括这些执行细则的,而《协议》对于旅行社和导员必须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应如何处理,都制定了详尽而充分的规范。这是《协议》出台最大的突破,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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