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爹娘养老钱每人每月50元 “老三”你赶紧给

来源:中华泰山网2014年9月23日 09:51【评论0条】字号:T|T

  近日,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甲、颜某,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儿子李某乙告上了法庭。

  原告李某甲、颜某诉称,两原告与被告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是两原告的三儿子,平时李某乙对他们不管不问,现在他们年事已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乙按赡养协议给付赡养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颜某共有四儿一女,2006年2月5日,分家时两原告与四个儿子达成协议,要求每个儿子每人每月交给两人现金50元、每年取暖煤300斤;两人看病医药费由兄弟四人平分;四个儿子每月一号交清当月的养老金50元(阳历)。在李某甲、颜某和四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后,李某乙根本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不仅没有按时交给父母那50元的养老金等,而且平时对于父母也是不管不问的,让两位老人十分寒心。

  法官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拒绝赡养老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因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其个人收入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且与子女签有合理赡养协议,被告李某乙作为两原告的子女,依法应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故两位原告要求被告依协议给付赡养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乙自2014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李某甲、颜某赡养费50元,每年取暖煤300斤,其它事项按协议履行。

标签: 养老 赡养费 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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