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文轩中学当时的爱心捐款倡议书显示,捐款是以帮助闫森家庭。捐款结束后,学校家长委员会部分代表与闫森家长签了《捐款协议书》,但捐款协议书的内容却是所捐款项是用于闫森姐姐尿毒症的治疗,学校将钱分批转至其在医院治疗的账户。闫森的母亲王万荣说,当时学校发起为家庭捐款,他们都很感动。“之后却说捐款只是给闫淑青看病用,根据治疗情况转到医院账户,但有时候却拖延支付,跑好几趟学校都见不到人,我们很不理解。”而据聊城文轩中学办公室负责人说,不管当时发起捐款的形式如何,家长委员会商议的就是给闫淑青看病。
根据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唐婷认为,学校单方是不能明确捐款目的的,且按照双方协议,不能在没有达到目的的前提下将善款转捐。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婷认为,对于这种定向捐款虽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作为定向捐款,只能一次性全额交给受赠方。如果捐受双方有其他协议,可根据所签署协议执行。“学校和受赠方已经签订了捐款协议书,表明双方同意了款项的用途,只能按协议约定进行。”唐婷说,但受赠方收到的“告知书”上说闫淑青已出院是达到师生捐款目的,这与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不符。唐婷认为,协议上并没有明确说明闫淑青出院就是捐款目的,这就要按照当时的捐款倡议所定,倡议捐款是为帮助闫森这个家庭,那么所捐款项就应该用于救助这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