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出台了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工作规范》共13章、76条,包括教职工管理、招生工作、教学工作、实习实训工作、学生工作等多方面内容。其中规定,公办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对职校的十一项招生行为明令禁止。
专业兼职教师不超30%
《工作规范》中表述的职业院校包括全省依法设立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其中对教职工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职业院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岗位执业资格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公办职业院校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实行公开招聘。高职院校可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执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
民办职业院校应当依法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有职业院校的教职工公开招聘实行试用期制度和回避制度。
另外设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具体规定了职业院校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占比,实施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制度,落实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公办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专业兼职教师占比一般不超过30%。
对于招生工作,《工作规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被明确禁止的招生违规行为,总共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