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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A-A+2013年10月25日11:4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论

  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1、薄熙来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施加的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2、证人薄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在某种特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3、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因被刑事追诉或者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害冲突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4、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唐肖林谋利的事项,均系薄熙来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并不知情,并非为唐肖林个人谋利;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实德集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均系薄熙来出于支持地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薄熙来当时未与唐肖林、徐明二人约定事后给予其好处,故不能认定薄熙来为收受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

  5、证人唐肖林关于其三次给予薄熙来钱款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应采信,薄熙来亦否认曾收受唐肖林钱款,起诉指控的该起受贿事实难以认定。

  6、证人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

  7、证人徐明与薄谷开来证言中关于二人与薄熙来共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明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的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据支持;薄熙来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

  8、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以及购买电动平衡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9、薄熙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

  10、证人王正刚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证明王正刚确实向薄熙来请示过涉案款项的处理,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11、薄熙来并未要求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只是让关海祥弄清楚所谓薄谷开来杀人、王立军进入美领馆等事情的来龙去脉,其也不知道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

  12、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的证据不足。

  13、薄熙来打王立军耳光系因误判王立军基于个人目的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在情绪失控下对王立军发泄怒气,并非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薄熙来只是同意吴文康找王智、王鹏飞二人正常谈话,并没有同意吴文康对二人非法调查;薄熙来同意取消王鹏飞副区长候选人提名并无不当;薄熙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属于调整王立军作为副市长的职务分工,且系集体决策,虽然违反组织程序,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系因王立军叛逃事件突发,相关人员于深夜到其家中汇报此事的情况下所发生,不能认定为薄熙来有意纵容;薄熙来并不知道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是虚假的;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系为引导和管控舆论;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王立军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军叛逃的主要责任不在薄熙来,薄熙来的行为与起诉指控的滥用职权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除上述意见外,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薄熙来与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于幼军之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其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和大连驻深办建设“大连大厦”谋取正当利益,薄熙来的该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2、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枫丹·圣乔治别墅购买过程的书证均来自于境外,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也无相关司法协助文件,书证的来源不明,且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徐明提供的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且不能证明别墅产权属于薄谷开来。

  3、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

  4、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

  5、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的外币数额并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6、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

  7、涉案人民币500万元在流转过程中,有150万元被李石生挪用,并未进入赵东平账户,另有32万余元用于缴税,起诉指控赵东平收到500万元并按500万元追赃有误。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 447 376.11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 109 446元的事实

  被告人薄熙来与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为利用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请求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薄熙来对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来在大连国际公司关于此事的请示报告上签批了同意办理的意见。2000年3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的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后薄熙来同意。大连国际公司利用大连驻深办的土地与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合作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个人均从中获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请求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帮助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薄熙来答应并让唐肖林直接找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夏德仁。之后,夏德仁将唐肖林以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经贸公司)名义提出的申请批转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以下简称外经贸厅)副厅长的吴江办理。因辽宁经贸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吴江便安排人员以大连市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汽贸公司)的名义为唐肖林报批了24个汽车进口配额。后唐肖林与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巍将上述配额倒卖并从中获利。

  为感谢被告人薄熙来的支持与帮助,唐肖林先后三次给予薄熙来现金共计美元13万元、人民币5万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来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 830元);2004年6月,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645 61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提供帮助的证据

  (1)大连国际公司提供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情况简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唐肖林主持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通知》、《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等书证证明:1985年8月2日,大连国际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全部由大连市财政局拨付,隶属于大连市政府。1999年5月1日起,唐肖林作为副总经理主持该公司工作。2000年12月18日起,唐肖林任该公司总经理。

  (2)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0年左右,其听说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一宗土地闲置多年,即产生了由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以开发利用该宗土地的想法。其向薄熙来汇报后,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其起草报告。其将报告交给薄熙来后不久,大连市政府就此事召开了协调会,后大连国际公司接收了大连驻深办。2002年,大连国际公司与华明辉公司利用两公司的毗邻地块合作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华明辉公司分给大连国际公司3套房子和人民币1 600多万元,送给其个人人民币200万元、美元1万元。

  (3)证人黄子茂(时任大连驻深办主任)的证言证明:2000年左右,大连市政府决定把大连驻深办撤销,相关工作移交给大连国际公司,其与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办理了交接手续。

  (4)证人张文胜(时任华明辉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华明辉公司在深圳市深南中路竹子林地区的土地与大连驻深办的土地毗邻。2001年9月起,其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协商利用该两宗毗邻的土地开发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华明辉公司除分配给大连驻深办部分楼房及人民币1 400余万元外,还支付给唐肖林个人人民币200万元、美元1万元。

  (5)证人宋振军(时任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大连驻深办原来与大连国际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后大连市政府决定把大连驻深办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2000年3月至2005年3月,唐肖林让其兼任大连驻深办主任。2002年4月,华明辉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合作开发深圳市竹子林地区毗邻的两块土地,并顺利地办理了开发建设手续。大厦竣工后,大连国际公司除分得部分房屋外,还分得利润人民币1 400多万元。

  (6)大连国际公司《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证明:大连国际公司提议将大连驻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其公司。1999年12月4日,薄熙来在该请示上签批:“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便函、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大连国际公司向薄熙来提交的报告证明:2000年3月2日,大连市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并入大连国际公司,大连驻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市政府办公厅与大连国际公司递交报告后,薄熙来于3月4日批示:“同意”。

  (8)华明辉公司、大连驻深办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书证证明了华明辉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合作建设“大连大厦”的事实。

  (9)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并当庭供认:唐肖林曾向其谈过大连驻深办并入大连国际公司一事,称对大连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公司都有好处。2002年,当时大连驻深办与大连国际公司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大连大厦”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其,并给其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提出要利用该土地,其认为这个想法合理,即同意。

  2、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2年上半年,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巍说倒卖汽车进口配额比较赚钱,让其找时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帮助审批。其请薄熙来给分管副省长夏德仁打招呼。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其直接找夏德仁。第二天,其拿着姬巍起草的汽车进口配额申请找到夏德仁,夏德仁签批让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负责办理。一两个月后,吴江电话答复,其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汽车进口配额的资质,已为其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让其找大连汽贸公司的副总孙立克。之后,姬巍去大连汽贸公司接洽,获得二十多个汽车进口配额。2002年8、9月份,姬巍给其人民币85万元。

  (2)证人夏德仁的证言证明:薄熙来与唐肖林关系较好。薄熙来多次表示大连国际公司作为市政府的窗口单位很不容易,让其对大连国际公司和唐肖林多给予支持。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曾递交一份汽车进口配额的申请,其即批示让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还曾要求吴江落实好此事。

  (3)证人姬巍的证言证明:2002年上半年,其听说倒卖汽车进口配额比较赚钱,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很好,就让唐肖林找薄熙来帮忙获取汽车进口配额,唐肖林答应找薄熙来试试,其以辽宁经贸公司的名义起草申请交给唐肖林。一个多月后,唐肖林和其一起带着夏德仁副省长的批件找了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之后,唐肖林告知其辽宁经贸公司没有相应资质,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其与大连汽贸公司的孙立克联系并拿到配额后,将配额卖给了朋友杜世岩的大连市保税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佳公司),获利人民币105万元。当年9月份,其分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

  (4)证人李平的证言证明:辽宁经贸公司是其注册成立的公司。2002年,其校友姬巍与唐肖林曾使用其公司的名义和资料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后姬巍告知,因其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外经贸厅未予审批通过。

  (5)证人吴江的证言证明:2002年上半年一次会后,副省长夏德仁说,有一家公司申请汽车进口配额,他已在报告上批示让其尽快办理。唐肖林与其联系后,其让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机电办)郭秀芬主任具体负责办理。后来,郭秀芬汇报说唐肖林申报的公司没有资质,已通过大连汽贸公司解决。其即通知唐肖林与大连汽贸公司的副总经理孙立克联系办理具体手续。

  (6)证人郭秀芬的证言证明:2002年,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让其给辽宁经贸公司办理汽车进口配额,并要求一定办好。因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的资质,其向吴江汇报后,决定从大连汽贸公司申报的配额中解决。后辽宁经贸公司从大连汽贸公司获得了24个配额。

  (7)证人孙立克的证言证明:2002年,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其为其他公司申报了24个汽车进口配额。姬巍与其联系后,其按姬巍要求把配额转给了百事佳公司。

  (8)证人杜世岩的证言证明:2002年下半年,其朋友姬巍说有二十多个汽车进口配额,如其需要,找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即可。其与孙立克联系后,使用大连汽贸公司24个汽车进口配额进口了24台汽车。其为此支付姬巍人民币105万元。

  (9)百事佳公司提供的《许可证明细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等书证证明:2002年下半年,百事佳公司使用大连汽贸公司24个汽车进口配额进口了24台汽车,并在国内销售。

  (10)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大约2002年前后,大连国际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唐肖林找到省府。”“我感到这一申请是合理的,就跟分管外经外贸的副省长夏德仁讲了此事,他负责机电办和进口事务,不久办理了此事。”对上述事实,薄熙来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

  3、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先后收受唐肖林美元13万元、人民币5万元的证据

  (1)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2年秋,其倒卖汽车进口配额获利后,让姬巍帮其兑换了两三万美元,加上自己已有的美元,凑了5万美元,到薄熙来沈阳的家中,其对薄熙来说“汽车进口配额批了,这点美元给薄瓜瓜在国外零用”。薄熙来点点头,没有说什么,其将5万美元放在沙发上就走了。2004年5、6月份,薄熙来调到商务部工作,为感谢薄熙来以往的帮助和支持,在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其对薄熙来说“您换地方住了,我给您准备了5万元钱用”。和薄熙来聊了一会儿后,其将5万元人民币放在沙发边上就走了。该5万元是时任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准备的。2005年8、9月份“大连大厦”建成后,为感谢薄熙来的支持和帮助,其到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将8万美元和一些办公用品放下,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8万美元的来源,一是张文胜给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其兑换的美元,三是其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

  证人姬巍、张文胜的证言印证了唐肖林关于部分行贿款来源的证言。

  (2)证人宋振军的证言证明:2002年的一天,唐肖林说要见薄熙来,其即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去见薄熙来。2004年左右,薄熙来刚任商务部部长,唐肖林说薄熙来在北京安家,让其准备5万元人民币,他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即从大连国际公司的账外资金中拿出5万元人民币交给唐肖林,后将该笔支出在账外资金支出账目上记载为“付唐总香港费用”。

  宋振军提供的“账外支出资金记账页”记载有“2004.06  付唐总香港费用 50000”的内容。

  (3)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因唐肖林是其相处多年的工友,有老感情,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唐肖林曾先后三次送给我13万美元和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大约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儿子在外国学习、谷开来‘陪读’生活开销为由,给了5万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到办公室看我,捎去5万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他送了8万美元,说是给开来母子,国外生活需要用钱,表示一点老朋友的心意。钱我拿回家,放在我书房的保险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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