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十举措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
◆按2012年决算此次下划省级部分收入251亿元◆建立省市税收增量分享机制◆降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省级分成比例◆县级税收收入上台阶给予奖励
通讯员 王海红 记 者 代玲玲 报道
本报济南7月7日讯 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下划部分省级收入,取消原体制递增上解政策,对县级税收收入上台阶给予奖励等十项政策措施,全面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该意见9月1日起实施。
据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介绍,我省现行财政体制框架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确立,之后经过2002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分享改革,以及2007年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央四大部门企业税收分享改革等,总体上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动了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财政体制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不够理顺,市县财政收入口径不够完整,财政体制的导向作用不够突出,体制运行效率有待提高等。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我省决定从今年起,对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完善,旨在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通过财政体制的引导作用,更好地引导各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促进以市为单位整体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据介绍,此次财政体制调整主要有十个方面:一是下划省级部分收入,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全部下划市县,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按2012年决算数算账,这次省级下划税收达251亿元,占省级税收的68.6%;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税收增量分享机制,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部分资源矿产类小税收入增长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15:85的比例分成;三是取消原体制按3%比例递增上解政策;四是建立胜利油田石油增值税和资源税省市分享机制;五是降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省级分成比例;六是完善出口退税省市分担机制,对市县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级补助50%,其中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统一提高到70%;七是对省级因体制改革集中的财政困难县收入给予全额返还;八是对省级分享税收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返还;九是对县级税收收入上台阶给予奖励;十是强化财政收入质量考核和政策约束。
此次调整,坚持了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公平统一、简明规范,强化激励、促进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
于国安在谈到财政体制改革时表示,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还将密切关注国家改革动向,适时推进其他财税改革,进一步理顺各级事权划分,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财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能力基础,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充分惠及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