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治法”能否重启?
据《新京报》报道,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说,“劳教制度废除后,对于轻微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比如小偷小摸、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形成了空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对轻微违法的惯犯、累犯,比如说吸毒人群的复吸人员、连续多次违法的人员,小偷小摸每次偷的不多,多次违法,定不了罪,治安处罚拘留7天又过轻,对这些人不能轻易放入社会,可以进行教育矫治。
而近年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都没有下文。
马怀德告诉记者,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是改革的关键,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对象、期限、场所、主体、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目的是让这种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让它陷入违法的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表示,“一个旧法废止之后,按常规还会公布新的替代法律,因此不排除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可能性。但矫治法的内容,还需要讨论、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底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里,并没有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安排。
陈忠林说,但此次三中全会的《决定》里提到,“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因此不排除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进程的可能。
此次公布立法规划提到,“社区矫正法”在条件成熟时要提请审议。
对此,陈忠林表示,两部法律有本质区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人员,在封闭隔离的环境里予以教育。社区矫正法的适用人员是处以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员,是在开放的社区内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