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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教所或转成戒毒所 劳教人员已全部释放

A-A+2013年11月20日07:38半岛都市报评论

位于虎山路13号的青岛市劳教所。位于虎山路13号的青岛市劳教所。

  半岛都市报11月19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姜昕) 19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由于劳教期限已到,目前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内劳教人员已经全被释放。对于青岛市劳教所或将转成戒毒所的说法,劳教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等待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现在还没有接到上级的通知。

  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在延续近60年后,将退出历史舞台。日前 ,记者来到位于虎山路13号的青岛市劳教所探访时,看到大门上依然挂着“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牌子。

  19日上午,本市政法系统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早在今年8月底,青岛市劳教所的劳教人员就“各回各家”了。19日,记者致电青岛市司法局核实情况时,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答复称:“劳教人员已经全部到期,并被解除劳教了,所内确实已经没有劳教人员了。”而此前,济南媒体记者采访山东省劳教局时,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山东已经暂停了劳教审批,各地劳教所今年没再进过劳教人员。

  劳教制度废止后,现有的劳教场所将来会有什么用途?对此,知情人士表示,尽管青岛劳教所仍然没有换牌,但是上级部门正在研究劳教所的转型问题 ,“应该是转型为强制戒毒所或者用于对轻微犯罪的矫正,目前尚在探讨之中”。对此,青岛市劳教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至于劳教所到底转型成什么功能的单位,还需要等上级的统一安排。”

  链接 劳教制度的沿革

  1955年8月25日,劳教制度首次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一份题为《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的文章指出,“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对于劳教场所,《指示》明确“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动教养在中国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标志。

  1979年12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从内容上看,《办法》对国务院的《补充规定》做了进一步扩展,劳教对象被放得更宽。只要实施了刑法和行政法所禁止的任何行为,而行为人违法情节又不够刑事处分的,从理论上都可以成为处罚对象。

  2012年8月,青岛劳动教养改革试点根据上级部署早已开始,而改革试点的重点,是将劳动教养审查环节转为多部门参与的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共同商议。

  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 ,表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是今年工作重点。此后,多地政法部门表示,将在年底适时停止劳教审批。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记者 黄英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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