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槌的敲下,一起涉案1600万余元的非法集资案在山东招远最终定谳。
2013年6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丁岚的上诉,依法认定其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判处丁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消息一经传出,在山东招远市引起巨大反响。
从2008年至2011年7月,丁岚利用合伙做“邮币卡”(邮票、钱币、金银币卡)生意的名义,虚构其拥有巨额资产,以每万元月返利300元至1200元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招远向110多人非法集资1697万余元。招远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耗时6个多月破获这起特大集资诈骗案。
辛苦运作不满只赚差旅费
2011年7月5日,招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称:利用合伙做“邮币卡”生意的丁岚,许诺高额利息和分红的回报,在招远城区向多名受害人集资,数额巨大,如今却不能按期付给利息,连本金也要不回来,现在为了躲债已不见踪影。
招远警方根据受害人反映的情况,立即向烟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专题汇报,并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该案立案侦查。
按照统一部署,经侦大队民警兵分两路,一路对犯罪嫌疑人丁岚实施抓捕,另一路多方展开秘密调查取证工作。
随着侦查的深入,丁岚的诈骗轨迹开始显现。
2000年7月,从大庆油田退休后的丁岚来到招远,租用店铺做起了邮票生意,后因经营不善和资金短缺将店铺转让。2008年七八月间,全国的“邮币卡”市场走出低迷一夜火爆起来,这激起了丁岚再度投资的欲望,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投入。
于是,丁岚便对经常前来购买“邮币卡”的宋颖、蒋敏等客户宣称,眼下“邮币卡”市场看好,能挣大钱。宋颖和蒋敏便决定委托她做这笔生意。
几人商定:宋、蒋每人先期投资五六万元,由丁岚负责具体操作,回报率平均1万元盈利300元至500元。
据丁岚交代,到2008年年底时,宋、蒋两人每人分获3万余元红利,而自己“仅得了点差旅费”,她感到自己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
800余万元集资款不知所踪
丁岚想改变这种“出工不得利”的情况。于是,她提出由宋、蒋出资,自己来操作邮币卡的买卖,两人每月获取固定的利息。她们的口头协议是:每月每万元返利300元至500元,遇到急用钱时,丁岚每月每万元返利1000元。
丰厚的红利,激起了宋颖和蒋敏的热情,她们在倾其所有的同时,又把手伸向了亲戚朋友。对于有些从经济比较困难的朋友家借来的钱,丁岚主动承诺,每万元月返利1200元。
有了资金,丁岚“邮币卡”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在招远小有名气。但“邮币卡”市场并非只升不降,到2009年年底,宋颖等人80余万元本金只剩下一半,另一半大多被丁岚用来为新增投资者支付利息。
对于40万元的亏空,丁岚并没有告诉投资者。她还抱有只要继续投钱就有机会“翻本”的侥幸心理。但此时的“邮币卡”市场,正处在持续下滑的阶段,丁岚只能冒险逆行,鼓动别人继续投资。
据办案民警介绍,审讯时,丁岚称,刚开始还能按时支付利息,但有些投资人催要本金,只能从别人投的钱里来支付,后来连利息也不能按月正常支付。丁岚不断非法集资,致使债务链越拖越长,受害者中有经商的老板也有下岗职工,他们都陷入了诈骗陷阱。
据警方统计,从2008年到2011年7月,丁岚先后非法集资1697万余元。至案发时,她除了归还本金318.3万元,支付利息349.36万元,支付好处费3.1万元,以物抵款209.17万元,其余的800余万元不知所踪。
招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审讯所掌握的线索,分批派出多路民警远赴东北三省以及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对6家商业银行的80多个网点逐一对证,先后调取各类凭证470多份,走访受害群众及知情人200余名,全面厘清了丁岚的犯罪轨迹。2012年2月,这起特大集资诈骗案成功告破。
期待回报受害人多不配合
据办案民警介绍,侦办这起特大集资诈骗案件之所以耗时半年多时间,主因是调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丁岚为牟取暴利,将自己从里到外进行了严密包装,称自己有巨额财产,并鼓吹投资回报的丰厚,使投资人心甘情愿地给她掏钱,并抱有侥幸心理期待回报,案发后受害人大多数不愿意配合警方工作。
据统计,丁岚集资诈骗3年,先后有上百人与其进行资金交易,竟从来没有账目记载,由于时间跨度长,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记忆都模糊不清,认定具体资金的数额十分困难。
办案民警指出,非法集资主要是利用人们渴望致富的心理,以短期内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人们进行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损害投资者利益。非法集资是犯罪行为,一旦造成经济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警方提醒市民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等承诺,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