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樊友泉 滕彦龙
□记者 王晏坤 报道
本报6月3日讯 日前,莱阳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4名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到8万元不等。
李某,隆尧县某粮油购销公司老板。自2011年5月至11月,李某为赚取开票费,安排公司会计赵某,向无真实购销业务的莱阳等地的三家饲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税款合计人民币395642.2元。
常某,隆尧县另一粮油购销公司老板。经李某介绍,常某于2011年11月份,为赚取开票费安排公司会计张某,向无真实购销业务的饲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款合计人民币404212.93元。
4人2012年7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同时,李某主动退交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常某主动退交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莱阳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4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莱阳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4人有自首、主动退交非法所得等情节,判处4名犯罪人有期徒刑两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到8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