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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持枪打人副局长获释 曾被判构成非法拘禁罪

A-A+2013年6月5日17:18中国青年报评论

  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涉案人牛豪所持的一支“仿真步枪”的鉴定文书显示,该“仿真步枪”枪支部件不完整,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但该鉴定文书上只有一名鉴定人的签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苦苦等着案件开庭,几名被告人却已经刑满释放了。

  去年3月,河南省漯河市发生的“房管局副局长持枪打人”事件正以这种方式悄悄地落幕。

  2012年4月3日,河南电视台“民生大参考”节目报道称,有记者在河南漯河采访一处名为“河畔雅墅”的非法建设后,遭到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区分局副局长牛豪等人的围堵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牛豪还曾持枪威胁其中一名被害人袁虞卿。

  “副局长持枪打人”事件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公安机关依法刑拘了相关责任人,漯河市有关部门也认定“河畔雅墅”违法,依法予以拆除。

  随后,“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进入司法程序,郭存根等3名被害人委托律师对牛豪等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在该案起诉、审理的过程中,甚至直到牛豪等人刑满释放后,郭存根等人均未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任何通知。

  “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了。”郭存根的代理人、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希奇告诉记者。

  2013年5月23日,郭存根等人通过特快专递把对牛豪等人持枪打人一案判决的刑事抗诉申请书寄给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现在10天过去了,还没有得到任何回复。”6月3日下午,郭存根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牛豪等人被判构成非法拘禁罪

  “4月20日,漯河的朋友告诉我,牛豪等人已经从看守所放出来了。”郭存根说,得知该消息后,他们当时“就蒙头了”。

  “刚开始还不相信,因为我们几个被害人从没有接到法院和检察院的任何通知,一直在等待开庭。”郭存根说。

  4月21日,“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的3名被害人委托律师前往西平县看守所打听情况。律师被告知,案件已经开过庭了,牛豪等部分被告人已刑满释放。

  第二天,不愿意相信这一消息的郭存根又来到西平县人民法院,找到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了解情况。

  “审判长告诉我,案件已经开过庭了。我就问他,为什么不通知我们被害人?他的回答是,你们被害人已经和牛豪签过‘私了’协议,就不需要通知了。”郭存根说。

  据了解,打人事件发生后,牛豪曾与被害人袁虞卿、周大增和郭存根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希望将此事“私了”,不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郭存根向审判长提出,希望能拿一份判决书。“审判长给了我一份判决书,让我在送达回执单上签字。”郭存根说,他拒绝了审判长的要求,“因为这是我自己讨要的,不是法院送达给我的。”

  这份刑事判决书载明,牛豪等十人“结伙持枪、持刀并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牛豪等4人被认定为主犯。

  该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牛豪等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算上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日子,牛豪的刑期计算至2013年4月7日;另有多名被告人的刑期计算至2013年4月10日——也就是说,在判决作出后的半个月内,牛豪等部分被告人便刑满释放了。

  记者了解到,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曾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过异地审理的申请。

  郭存根告诉记者,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向3名被害人告知了这一消息。

  “郾城区检察院通知我们几个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郭存根说,“我们拿到起诉书一看,只追究了非法拘禁一个罪名,非法持枪等罪名都没有追究,就跟律师商量,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异地审理。”

  与此同时,郭存根等人委托律师,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对牛豪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外,他们还写了一封举报信,称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牛豪等人提起的公诉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还有漏罪没有追究。

  “今年春节前,河南省高院指定此案由西平法院管辖。我们几个被害人还挺高兴的。”郭存根告诉记者,因为担心牛豪的亲友利用关系对漯河的法院施压,他们特地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在漯河之外的法院审理此案。

  不料,指定管辖法院后,3名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再也没有得到关于该案审理的任何通知。

  “要是知道西平检察院也只追究了一个罪名,还不通知我们开庭,我们何必费那么大周折申请异地审理呢?”郭存根无奈地告诉记者,“至少郾城区法院和检察院还会通知我们被害人参与诉讼,我们还可以去听一下庭审。”

  郭存根的代理律师武希奇认为,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和西平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得非常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其法定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武希奇告诉记者,他们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从未被告知开庭的相关消息,从而导致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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