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爆裂在寒冬腊月里,造成路面结冰行人摔倒受伤,负有管理责任的供水公司无疑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在烟台蓬莱,供水总公司却觉得有点委屈:一是行人摔倒在自来水管爆裂处百米之外,超出了合理的承责范围,二是法院判决的七成责任,过于教条且有失公平。那么,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自来水公司是否委屈呢?一起来看一看详情吧。

  12月底的一天,年已五十五岁的退休市民鹿女士像往常一样起了个大早,按照计划,她今天要去社区活动室排练舞蹈,考虑到天气寒冷,鹿女士穿得比较多,动作不是很灵活。八点钟左右,她骑车路过登州路和金水街交汇处的时候,没有发现平时干燥的路面上结了一层冰,一时不慎摔倒在地。

  这一摔的后果很严重,此后的医疗鉴定显示,鹿女士因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残。

  在鹿女士摔倒前的一个小时,早上七点左右,百米外的一处自来水管道发生爆裂,供水公司的抢修队伍正在紧急处理,措施包括关闭总阀、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和设置警示标识等。但是很显然,处理需要时间,爆裂管道里流出的自来水很快蔓延到了四周,并在寒冷的天气里结了冰。

  此后,鹿女士将蓬莱市供水总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理由是供水公司水管爆裂流水结冰路滑并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自己受伤。

  供水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成为庭审的焦点。

  供水公司说在抢修现场设置了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但是却没法证明,因为时过境迁,现场已经没法还原。无奈之下,供水公司只能提供了一张其他抢修现场的照片,证明在抢修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是该公司的标准作业程序。

  很显然,这样的证据缺乏说服力。不仅鹿女士不能认同,法院也认定,其他抢修现场的照片不足以证实供水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在事故发生路段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法院判定,蓬莱市供水总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防范措施,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鹿女士采取措施不当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对比双方的过错程度,以鹿女士与蓬莱市供水公司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蓬莱市供水总公司按照70%的比例赔偿鹿女士11万余元。

  蓬莱市供水总公司很是不服,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书中称:抢修现场已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示,鹿女士在120米外摔倒,实在是采取任何措施都无法阻挡和控制的,因为不可能对爆裂水流所经路面全部进行阻挡。而且,彼时事发路段来往的车辆和行人众多,均未摔倒致伤,足以见得水管爆裂产生的路面薄冰不至于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因此,事故的发生是一场意外,不是供水公司的过错所为。而一审法院对于意外事故采取了过于教条的判罚,势必于无形中加重公共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显失公允。

  蓬莱市供水总公司的上诉意见包括,按照40%的比例承担鹿女士的损失才更为合理。

  说一千道一万,法庭上起作用的还是证据。最终,还是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事发现场已经采取了安全警示防范措施,蓬莱市供水总公司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本案中,供水公司委屈吗?确实有委屈之处,毕竟当时忙于抢修,没有也不太可能特意拍照保留证据。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要靠证据来说话,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不了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没什么好委屈的。

  (来源:法制青岛 李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