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后,司法鉴定没有评定伤残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不构成伤残就没有精神抚慰金,律师也不建议主张。但其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构成伤残就一定没有精神抚慰金,所以,不能机械地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作为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硬性标准。

  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吧。

  年过五旬的包女士在一次身体检查时发现有肾结石,于是到五莲县人民医院就诊并行经皮肾镜超声碎石取石术。此后,因为术后发热17天、间断尿血14天而入住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进行多次肾动脉栓塞术。

  包女士的家属认为,五莲县人民医院在手术中操作不当致肾动脉破裂,导致包女士出现发热及左肾造瘘通道反复出血。事故发生后,该院没有有效处理,也没有将真实病情告知患者及家属,是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主要原因。此后虽经千佛山医院进行多次肾动脉栓塞术,将出血情况控制,但是遗留下左肾肿大、功能严重受损的后果。经齐鲁医院检查,包女士左肾血流灌注明显减少,肾功能重度受损。

  患方家属主张,包女士入院之初只是单纯的肾结石,但是经过五莲县人民医院过错治疗后却造成左肾出血、肿大、肾功能几近消失,并面临左肾将被切除的后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尤其是手术风险预见不足、操作不当引发肾动脉破裂、出血后治疗不当等过错非常明显。

  包女士家属要求五莲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五莲县人民医院认为医疗事故属实,愿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是要和千佛山医院一起承担。

  该院主张,医疗事故是被告与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共同治疗造成的,请求追加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为共同被告。同时,包女士没有被评定伤残,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

  包女士确实没有被评定伤残,在司法鉴定中,鉴定意见认为五莲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到主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千佛山医院对包女士的治疗与本案不属于同一医疗行为,五莲县人民医院要求追加千佛山医院为共同被告,不予许可。结合本案案情与司法鉴定意见,酌定五莲县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定为一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五莲县人民医院赔偿包女士四万八千余元。

  关于经鉴定没有被评定伤残等级,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直是有争议的。不支持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受害者死亡或者伤残给予的带有安慰性、补偿性的赔偿金,没有评定伤残等级就不产生。

  支持的观点则认为,即便事故造成的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但是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实际重大的精神痛苦的,也应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的赔偿。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构成伤残就一定没有精神抚慰金。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伤情达到伤残,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并不代表构成伤残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唯一依据。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此,对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应当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制度。所以,即便没有评定伤残等级,只要有证据证明上述权利受到伤害,均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

  (来源:法制青岛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