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泰山财经3月15日讯 近日,临沂市沂南县农业农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通报。山东大庄烧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庄烧鸡”)因违反相关法律,被罚款4.98万元。
鲁网·泰山财经记者从公告了解到,山东大庄烧鸡存在“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事实,沂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作出沂农(动检)罚(202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大庄烧鸡作出货值金额0.6倍4.98万元罚款的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大庄烧鸡成立于2002年11月15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大庄烧鸡产业园227省道与日兰高速交汇处向北500米,法定代表人为黄宜昌。经营范围包括酱卤制品、烧鸡、肉类、禽类屠宰加工、销售;饭菜加工服务等。
记者从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1月14日,山东大庄烧鸡曾因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被沂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处罚。记者从公告了解到,山东大庄烧鸡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相关规定。(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