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青岛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未依法支付工资一事在向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后,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随后,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向涉事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主管部门对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16日李某等人以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为由,将其诉至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随后,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第3019号),涉事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2月29日,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2021-269号)要求单位于12月30日9:30按询问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单位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据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违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被作出了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核实该案,记者通过查询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企业年报,多次致电其备案电话,但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联系了对该司进行执法的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此次罚款并不是针对涉事主体拖欠工资,而是针对他们不配合调查。“至于该司拖欠的工资数,由于乐豪斯不配合我们调查,所以具体金额还没出来。目前该司的好多员工正准备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此事。”
工作人员还透露,迄今为止,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还并未缴纳罚款,“如果他们迟迟不履行,不配合,我们将启动后续程序来执行此事。”
(来源: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