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豪车”天价赔偿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至此,这起“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尘埃落定。

  不告知瑕疵经销商是否存在欺诈?

  事情起因于2014年,车主杨先生从贵阳新贵兴宾利授权经销商购入价值近600万元宾利慕尚一辆,使用两年后,通过网上查询到该车有更换窗帘和漆面轻微损害处理。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定新贵兴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三倍赔偿,为此宾利慕尚车主获赔1650万元。由此,我国史上最贵汽车维权退一赔三案诞生。

  据悉,本案终审之前,就类似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理,未告知是否构成消法下的“欺诈”,认识上存在不一致。有的法院完全支持了购车者“退一赔三”的请求,有的法院完全驳回了购车者的诉讼请求。这种“非黑即白”过于刚性的裁判路径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至于该轻微瑕疵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从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和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说理。

  这种“非黑即白”过于刚性的裁判路径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如果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退一赔三”,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如果经销商未告知的信息对购车者实质影响不大,特别是在经销商并无明显隐瞒意图的情况下,是否仍应一律认定为消法规定的“欺诈”,是该案判决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由于窗帘更换没有给杨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其次被告没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原告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

维权案是否属于过度维权?维权案是否属于过度维权?

  实际上,梳理近年来的“退一赔三”的案例,车主维权成功者并不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约超过14宗“退一赔三”案例,争议发生的时间,离买车的时间最短的6个月以内,最长的有3年多。至今车主完全胜诉的并不多,其中涉及的审级有一审、二审、再审,但绝大多数都是打到二审就结案,并且大多是车主败诉。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文规定,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要“退一赔三”,然而当车主发现问题后,要维权索赔将要面临很长的一条维权路要走。“汽车维权赔偿问题不在少数,但是“退一赔三”的案例占比并不多。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杨兆全表示,二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是情理法三者结合的非常完美的判决,充分提现了法律维护公平和平衡的社会价值。汽车销售商隐瞒的瑕疵非常微小,在性能和外观上基本上没有影响,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损害,那么维持交易的稳定性是最合理的。当然,经销商故意隐瞒瑕疵是要对客户承担一定责任的,这种责任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但也有人士认为,贵阳宾利慕尚“退一赔三”案属于车主过度维权,“这个问题被天价豪车宾利给放大了,实际上普通车辆做PDI检测是常规流程。如果车主认为车子质量有问题,完全可以按照质量问题进行投诉,比如经销商换了次的窗帘,补的漆不好。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综合整理)

  (壹点号:法眼)

  本文内容由壹点号作者发布,不代表齐鲁壹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