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办VIP卡不限次数免费保养 车主1年多保养19次4S店不干了

  手握一张3年内(每5000公里或每半年)不限次数免费保养的VIP卡,温江的姚勇(化名)确实没有辜负4S店的耿直。2017年8月,他在位于申蓉斯柯达温江4S店买了一辆轿车,到今年11月共一年零三个月时间里跑了9.6万多公里,在该4S店免费保养了19次。12月2日,当汽车又跑了5000公里要再做保养时,4S店不干了,并称最多再给5次免费保养,原因是受不了姚勇疯狂的公里数。

  在对记者的回应中,该4S店销售人员提到VIP卡上写有“最终解释权归4S店”的条款。一个解释,就真的能瞬间将“VIP”身份转变吗?

▲4S店▲4S店

  车主:三年不限次数保养,用了一年多被拒再保养

  去年8月份,在成都温江区新华大道的申蓉斯柯达温江4S店,姚勇妻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到现在一年零三个月。然而记者在仪表盘上看到,汽车已经跑了9.6万多公里。购车的同时,她还花了999元办了一张VIP至尊卡,凭此卡可以享受3年内不限次数的免费保养。

  在VIP卡的正面,“三年免费更换机油”的字样尤为醒目,卡背面详细阐述了享受的服务项目,包括凭VIP至尊卡,对应车辆享更换原装进口全合成机油;3年内可享不限次数更换机油(更换条件每5000公里或半年);此卡有效期为:从车辆开票时间算起,3年内到店使用有效;凭此卡可享3年内不限次数保养(限机油、机滤、工时费)。同时,还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申蓉泓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所有”,“有限期至2020年8月8日”,也就是说,从购车的2017年8月到2020年8月这3年内,只要姚勇的车达到了5000公里或是半年,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在4S做免费保养。

  购车后,每到要求的5000公里一保,姚勇就把车开到了4S店享受VIP级待遇,不过在今年12月2日,当姚勇再次把车开到4S店做保养时,4S店却改变了方案,“工作人员说车保养次数过多,现在凭这张VIP至尊卡只能做5次保养。”不限次数瞬间变成了今后只限5次?姚勇无法理解,明明VIP卡是不限次数的,也没有到期,车也达到了保养的条件,为什么就只剩5次保养了?

▲VIP卡▲VIP卡

  4S店:最终解释权归我们,他保养次数太多了

  12月2日下午,记者找到了该4S店的销售经理余斐,对方称,目前给客户提出了两种方案,要么一次性发放5张保养卡的券,要么一年做两次保养,做满三年。

  当被问到为什么不按照VIP卡上3年内不限次数的约定来履行时,对方并没有正面回答,而是指出了车主是在跑网约车,“从去年8月份购车到现在,已经做了19次保养,正常的家用轿车一年最多做两次。”

  姚勇在随后承认了跑过网约车的事实,不过,VIP卡上并未写明跑网约车不能享受3年不限次数保养的服务,也没有指出购买了VIP卡后,不能去跑网约车,“但是我最后写了,最终解释权归我。既然你做运营,那下次来我们就一年跟你做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他以前不晓得,我现在告知他了。”该经理指着VIP卡上关于“最终解释权”一条告诉记者。

  “一年零三个月19次保养,平均每个月要来一次多,已经超出正常使用范围了,999元做了19次,50多元钱一次在4S店做保养,可能不嘛?要基于一个正常的范围当中,你不拿车去跑运营,你会一年多时间保养19次吗?”销售经理反问记者。

  那么,这个正常使用范围是什么?对方即便是跑网约车,如果一年只来保养两次,4S店会不会改变这个方案。对方称,“不会。”“说到底,改变这个方案,原因就是他保养得次数太多了?”对方回答:“对。”

  在采访中,该销售经理多次提到“最后解释权归我们,他以前不知道,现在我告知他了。”而姚勇对4S店的解释很不满意,难道一张写入购车合同的VIP卡,多条为客户的服务条款,最终抵不过一条“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申蓉泓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所有”?而销售人员也可以根据该条款对合同进行任意解释,更改合同中的方案吗?

律师观点:律师观点:

  “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条款

  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说,这个上面(VIP卡)的约定很清楚,就是不限次数保养,以及保养的内容,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至于最终解释权,其实是商家的单方解释权,在未与客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商家无权单方解释。

  “实际上,花钱办理了贵宾卡,双方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是一个双向的合同,应当体现的是双方的合意,而不能以单方的解释权排除他人的合法权,‘最终解释权’因而也就是无法执行的霸王条款,也是无效的。”对方提到,虽然贵宾卡赋予了客户无限次保养,但客户也要遵循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果客户的保养次数过多,于车无益,也没必要。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李英俊律师也认为,该VIP卡背面的“用户使用须知”是汽车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合法有效,汽车销售商应当依约履行。

  他说,关于最终解释权,并非是商家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随意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最终解释权本身属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法律对这个合同的解释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任何合同中都属于无效条款,“很多商家仍然规定了这个,目的是可能是对很多对法律不是很熟悉的人,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一些人搞不清是否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在听了商家解释之后,就不会再找商家麻烦。”

  李英俊说,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如果这种最终解释权有效的话,那么商家就可以不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去理解这个合同条款,可以任意解释,“那么所有的条款都可以做出五花八门的理解,这些附加的义务就成了废纸,不需要去履行。”

  关于4S店提出的该车主购车后实际是去跑网约车,其很多手续和保险都没有达到网约车的要求,李英俊认为,就此事件而言,商家合同条款外附加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保养次数明确约定的是三年内不受次数限制,因此对合同的解释只能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