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同时规定,除当日交易房屋外,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以及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1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通知中明确,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无申请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视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合计有1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同时,以下情况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依据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除当次交易房屋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本次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1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
此外,调整提前偿还贷款政策。提前偿还贷款的,由正常还款满6个月、还款金额不低于月还款额的6倍,调整为还款金额不低于当期月还款额,不再对正常还款时间及提前还款次数进行限制。
本通知自2018年9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商品房(一手房)依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存量房(二手房)依据契税缴纳时间,在2018年9月28日(不含)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