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成田等9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成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其他八名被告人一年两个月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成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舜华足享足疗店作为聚集场所,并同时租用济南高新区的两处住宅作为卖淫场所,纠集被告人邵振华、刘晓、马某某,雇佣陈付强等5人,对被告人短暂培训后,通过“陌陌”等聊天软件,组织张某、郑某等数名卖淫人员,在租用场所或嫖客指定场所,进行数百次的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并按比例分成。

  3月5日晚,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小区内,被告人李成田、邵振华、马某某等人,两次殴打因嫖资支付问题与卖淫女产生纠纷的刘某某,致其轻微伤,事后又用刘某某手机与其朋友通话,进行勒索(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成田等9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因嫖资支付问题,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刘某某致其轻微伤,并进行勒索。被告人李成田等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