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菏泽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济宁市委党校原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张晓玉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张晓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晓玉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共鱼台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项目审批、发放奖金等方面为刘某、梁某等9人谋取利益,其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妻高某先后29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人员人民币、轿车、首饰、相机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7.87万元,其中,向梁某索贿人民币6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晓玉受贿一案,由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巡视发现,被告人张晓玉被“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的收受梁某20万元和孟某50万元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467.87万元,其亲属代张晓玉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菏泽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晓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玉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玉具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晓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