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重点做了几方面调整:
1。强化了学校的职责,将转学审核确认权下放给各高校。2。简化转学流程,即时备案;跨省转出不再备案;转学名单省厅不再公示。3。教育厅的监管职能加强。
山东要求,转出及转入学校均需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转入学校还需重点审核学生本人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认为符合《规定》及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转入。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信网学籍变动手续。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协助联系符合转入条件的学校;符合条件且有培养能力的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转入学校要将转学的相关材料报我厅备案;跨省转出的,省教育厅不再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学生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同一生源地录取分数线(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等;对于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而转学的,还应包括转出学校相关证明,学生参军、退役或休学等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