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公布济南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的通知》,为村(社区)可以开具的证明材料列出了清单,市民办事的时候一目了然,村委会、居委会能开哪些材料,也有了准确的依据。

  据了解,为制定这一份清单,济南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任务安排和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对在济南市范围内,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申请人到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意见。

  最终形成的这份清单共有15项内容,除了证明材料名称以外,还明确了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以及证明的用途。例如以往经常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明确了要求开具单位为人社、司法、教育、民政部门、残联,用途为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各类助学金、助学贷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大病救助,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救助申请过程中的家庭状况审查。

  通知同时要求,济南市、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规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的环节和相关材料。对于不再开具的村(社区)证明,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的解释、衔接、协调等工作,避免影响群众办事创业。对于在本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要求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提供的村(社区)证明材料,各县区要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进行开具。按照规定应由市、县区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准要求村(社区)出具或配合出具。

  《济南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要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开具证明相关工作台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工作规范有序。

  记者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民政厅等十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对社区居委会公章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为居委会“减了负”,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边界不明确等问题。而这一份清单的公布,则为居委会提供了更加准确的依据。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