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7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试行)提出,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单位。
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宣誓人员范围为: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在宣誓场所的要求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宣誓场所要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宣誓组织上,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宣誓仪式在省政府办公厅举行,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组织;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在宣誓台后方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