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夫妻分居导致男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案件,经判决,孩子拿到了父亲支付的抚养费。

  原来,原告郭某某的父母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5月,郭某某出生,2014年5月,郭某某的父母开始分居,后因郭某某上幼儿园,母亲一人没有能力承担所有的学费、医疗费及日常生活开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某支付抚养费。郭某表示,自从他与孩子母亲分居后,他也曾给孩子买过玩具、衣服,也曾接孩子与自己共处过一两个月的时间,所以不想支付抚养费。

  法官经审理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郭某某的父母分居后,仅在父亲处居住了一个月,其余时间均随母亲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单方抚养关系,所以郭某某的父亲应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 (通讯员 李骞)

  来源:东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