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来自淄博的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依法审理:去年7月2日,王某某酒后在潍坊火车站站台追打列车长、殴打铁路民警,导致他们受伤,并造成一趟途经淄博的列车晚点12分钟,影响了列车运行秩序,最终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从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获悉,2016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参加亲戚的婚礼,其间他饮用了7两左右的高度白酒及少量啤酒,并于当日乘坐G174次列车要返回淄博,当他上车后即出现了醉酒状态。本次列车到达潍坊站前,列车员查车票时,王某某借着酒劲拒不配合,并辱骂列车员,在乘警的劝说下事态才得以控制。

  当天17:25,列车到达潍坊站,列车长在站台组织旅客上下车时,王某某趁列车长不备从背后冲上去一拳将其打倒在地,并用脚继续踢踹倒地的列车长。正在站台执勤的辅警李某上前制止时,王某某又打了李某一巴掌,然后跑到列车门口处,挡住车门关闭,继续对前来处置的民警陈某和辅警马某进行辱骂。在警务人员劝说的过程中,王某某又打了马某右眼一拳并将其踹倒在地,民警陈某随即将其带离车门至站台安全处,就在民警对其询问时,王某某忽然一拳打在了民警肚子上,随后赶来增援的民警将其制伏。王某某的这一系列行为造成了当日G260次列车被迫变道进站停靠并超停3分钟,G174次列车晚点12分钟,影响了列车运行秩序。

  事发后,王某某对打伤的民警和列车长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记者 张培 通讯员 刘磊 盛帅 报道

  来源: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