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官网8月7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另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仍为10%。

  另外,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

  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

  三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是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综合财政部官网、济南时报、中国新闻网整理)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