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日讯 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鼓励用城市修补腾出的空地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体育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组织工前或者工间体育锻炼,倡导每周健身3至4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职工运动会。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在春秋举办两次运动会。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成本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和有条件的城市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

  鼓励在居住区规划建设专用健身步道。鼓励利用城市修补腾出的空地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发放体育健身消费券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到依法规范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健身服务单位参与健身。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5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