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临沂3月7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武传玲 陈淑峰)父母离婚后,7岁女儿身患重病,父亲赵某却袖手旁观。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诉案件,以遗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9年赵某与妻子肖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赵某某跟随母亲肖某生活,被告人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孩子有重大疾病花费500元以上,双方均担。2009年6月至今,被告人赵某仅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5000余元。

  2014年,女儿赵某某不幸身患红斑狼疮、全身淋巴结炎夹杂恶性肿瘤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因长期治疗花费巨大,母亲已无经济能力负担医药手术费用,故多次要求父亲赵某支付救治费,但赵某对此置之不理。其母肖某多方奔波呼吁,社会爱心人士纷纷捐款,共获得捐助7.75万元,才使得女儿赵某某得以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于女儿负有抚养义务,并在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拒绝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致使自诉人病情恶化,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据了解,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本案中,赵某对于年幼患病的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救助,导致女儿病情恶化,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1条,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