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现场(资料图)拆违现场(资料图)

  齐鲁网济南3月1日讯(记者 张帅)昨天,济南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济南市拆违拆临行动第二期拆除任务台账(第一部分)》,其中涉公违建是359处,“涉公”违章户外广告有539处。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要求凡是涉“公”单位、个人有违法建设的,必须要在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完毕,逾期未完成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按照《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济厅字〔2017〕5号)要求,涉“公”单位、个人,凡有违法建设的,要在2017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完毕。

  记者了解到,通知中的自拆主体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有违法建设的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部门(单位);个人包括有违法建设的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通知指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拆除范围: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违法建设。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的违法建设。

  (四)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的违法建设。

  (五)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的违法建设。

  (六)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供电设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七)城市出入口、重要场所周边、主次干道两侧有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

  (八)城区内加建、插建、接建的违法建设以及私挖私建的地下违法建设。

  (九)侵占山体山林的违法建设。

  (十)违法违规户外广告。

  (十一)逾期使用的临时建筑。

  (十二)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通知要求,涉“公”单位、个人,凡有违法建设(包括虽不是产权人,但实际控制拥有的)未在规定时限自拆完毕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