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日照12月21日讯大众网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今年8月23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一审判决尹某甲(原日照第五中学校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尹某甲在担任日照第五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6万元。其中,判决书还公布了更多的受贿细节。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甲在担任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6万元。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尹某甲具体受贿情节多达26次,收受财物多为购物卡及现金。单笔最大2万元。
例如,2016年春节前,尹某甲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日照艺苑传媒艺术培训学校谋取在山东省日照第五中学开设特长生培训班的利益,在其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尹家廒头村的苗圃收受该学校负责人赵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另查明,2016年4月13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尹某甲进行询问期间,尹某甲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该院于次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尹某甲已上缴赃款25万元。
法院认为,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尹某甲在接受询问期间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自愿认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尹某甲犯罪所得赃款,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尹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尹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尹某甲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5.6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