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市公安局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济南市将实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新规,其中对不按规定停车的,停车管理员可粘贴《机动车停放提示单》并留存证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济南新规规定,城市道路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照施划泊位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停车管理员劝导至规定地点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停车管理员粘贴《机动车停放提示单》,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济南市明确,停车管理员拍摄的机动车违停照片是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停车管理员粘贴的是《机动车停放提示单》,是一种温馨提示,也是举报、劝阻交通违法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的照片,只是违停线索的一个依据,并非直接将其作为违法的证据,而是要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车辆基本情况、停放时间地点、交通标志标线、上报照片依据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认违法行为是否成立,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济南市还规定,在城市道路内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对于“僵尸车”,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