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中旬,杨某为了拿下一家企业的订单,带着另一名同事小张,请该企业6名领导吃饭。据小张介绍,饭局过程中,一直是杨某在极力劝酒,同桌的几人虽然也有回敬,但均没有硬劝。在打开第5瓶白酒时,杨某的脸上已经冒汗,侧倚在桌上,此时饭局并没有结束,直到杨某倒在桌上,并出现大小便失禁的情况,饭局这才终止。
小张和另一人一起将杨某送往附近宾馆,原本以为他休息一夜便好了,第二天来到宾馆才发现,杨某已经死亡,尸检报告为酒精中毒。
“送回宾馆的时候,他确实没有这么严重,还能说话。”小张回忆道,但大错已经铸成,杨某的家人哪肯听这些解释,去杨某的公司和客户的企业讨说法,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但两企业均认为,请客吃饭,在饭局劝酒的均为杨某,他们可以给予适当安慰,但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同桌的7人告上法庭。11月初,法院对此进行开庭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成年男子,有完全行事能力,且在席间是主要劝酒人,在明知自己已经喝多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终止饭局,应当为此事负50%的责任。同时,同席7人看出杨某身体异样未制止,在其重醉后没有采取及时抢救措施,导致其酒精中毒身亡,也应为此事承担50%责任。判决同席7人分别承担2%—15%不等责任,赔偿总金额12万元。(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