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考生因何没被起诉?

  青岛胶州的学生常升,在今年夏天被同学郭某篡改了高考志愿,导致自己差一点就与喜欢的学校失之交臂。庆幸的是,在公安部门和招考院等多方的努力下,常升最终被陕西师范大学录取。胶州市检察院8月12日对篡改他志愿的郭某作出批捕决定,9月3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什么青岛胶州的郭同学没有被起诉,而菏泽的陈同学却被起诉了呢?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俊伟说:“这两个案子有相似的地方,都涉及到嫌疑人篡改高考志愿,犯罪嫌疑人年龄都比较小。但是这两个案子仍然存在很多差异,比如在胶州的案子里面,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并认罪悔过的态度也非常好,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案子里面,由于社会关注和多方的共同努力,受害一方最终获得了到他所填报的志愿陕西师范大学就读的机会。被犯罪嫌疑人也获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那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这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一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法的,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那在第二个案子里面,只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有一个认罪悔罪的态度,但是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并不谅解。同时可以看到两个案子最大的差异就是,第一个案件,被害人获得了重新自己所填报就读大学的机会,而第二个案件里面,这样的机会已经丧失了。”

  怎么算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冯教授告诉记者:“这个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我们一般的理解应当是比如说对一些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或者删除某些应用程序导致它不能正常运行。但是我们还要注意,按照刑法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运行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改或者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后果严重的也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定罪。那么在档案中,妨碍或者使得他人丧失一种获得公正的教育的机会也属于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