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记者从市环保部门获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列》)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将出台的《条列》将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并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在特殊保护区域内露天烧烤,堪称“史上最严”环保地方性法规。

  未批先建可按日连续处罚

  “从法律责任看,《条例》可以称得上我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环保部门指出,即将施行的《条例》中,利用三条的篇幅规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特别颁布了对超标排污企业的严格处罚规定,其中提到: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污染严重区域可暂停审批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约谈、暂停审批、挂牌督办、错峰生产、生态补偿、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等。

  其中,对于青岛地区最大的变化是暂停审批制度。“将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条例》同时强调了“错峰生产制”。即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