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得贵子摆宴席 酒后驾车酿惨祸 谢集一男子获刑五年。

  喜得贵子,邀请亲朋好友庆贺。酒后驾车送朋友去宾馆,且没有驾驶资质,最终乐极生悲,酿成大祸致一死一伤。巨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喜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余刑二个月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喜,男,1988年出生,巨野县大谢集镇人。

  2015年6月4日17时许,受害人谢某平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儿子谢某生一起去浇地。两人将三轮车停在了路边,一直劳作到凌晨活还没有干完。感觉到又累又困,谢某平便坐在电动车上休息,嘱咐儿子谢某生去电动三轮车车斗里睡觉。

  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一辆轿车急驶而来,只听“咣”的一声,轿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谢某平当即被撞的不省人事,谢某生当场死亡。

  原来,车辆驾驶人王某喜刚刚喜得一子,便邀请几名好友来家里庆贺。席间王某喜喝了4瓶啤酒,喜宴直到凌晨才结束。王某喜本想送朋友去巨野,但因路途太远,且自己喝了酒,他改变主意,先把朋友送到谢集街里的宾馆暂住一晚。

  然则,悲剧发生了!就在他驾驶车辆行驶到谢集村西的时候,与谢某平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了碰撞。

  事故发生后,王某喜弃车逃逸,后于案发当日上午来到巨野县交警大队投案。经查,被告人王某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庭审中,王某喜辩解事故发生后,自己是回家拿钱,不是弃车逃逸。但直至庭审时,被害人及其亲属未得到任何赔偿以及医疗费用。

  经鉴定,谢某生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谢某平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巨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