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图片来自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庭审现场 图片来自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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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涉嫌受贿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sdjiancha)披露,检察机关指控,刘国生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单位或个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10万元。对起诉书指控的50次受贿,刘国生和辩护人只对其中的2次提出了异议,对其余48次受贿指控均表示属实,没有提出异议。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国生利用担任山东省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承揽公务接待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单位或个人所送现金208万元、购物卡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10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披露,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只有受贿罪一项,涉及的210万元受贿数额分为6笔犯罪事实;其中4笔涉及土地问题,其他2笔涉及承揽工程和业务;指控王国生的受贿次数达到50次。公诉人宣读这份长达9页的起诉书耗时12分钟。

  对起诉书指控的50次受贿,刘国生和辩护人只对其中的2次提出了异议,对其余48次受贿指控均表示属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这2次的受贿数额,是他单笔受贿数额最大的2笔。一次是向某公司董事长杨某索贿100万,一次是通过家人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两笔数额相加超出了他总受贿数额的一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称,3小时50分钟的庭审,控辩双方花费了近3小时的时间在以上2笔犯罪事实上交锋。对其他的犯罪事实只是履行了相关示证、质证程序,没有过多纠缠。针对这2次受贿中的某些事实和情节,刘国生的当庭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并不一致,辩护人也根据他的当庭供述提出了这2笔事实不构成受贿犯罪的辩护意见。2名公诉人对关键的言辞、书证进行了详细宣读展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证,对辩护人提出的所有异议均一一进行了质证反驳。

  最后陈述阶段,刘国生宣读了自己的悔过书。他表示认罪服法,认为自己犯罪是放松了学习,法律意识淡漠造成的。十分后悔。为自己犯罪对党、对社会、对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深深的歉意和忏悔。希望法院念及他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积极退赃,弥补损失,对他从轻判处。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