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为西部某省出台的关于女职工保护文件而引发舆论热议的“痛经假”问题,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再次受到关注。记者了解到,我省对于女性“痛经假”也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给予公假1至2天。

  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可休1至2天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早在25年前,我省就开始执行关于女性的“痛经假”的相关政策。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根据国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较高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及高处作业等,都属于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除了“痛经假”、产假之外,文件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流产之后、哺乳期间,根据情况不同可享受不同期限的假期。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10余省份明确痛经假 多地强调带薪休

  “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除了上述省份,广东去年已经就此征求意见,并列入了2016年制订规章计划中。

  另外,不少规定中还专门强调“痛经假”要带薪休。北京从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重庆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还有地方要求要向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或者卫生用品。 例如,山西方面明确,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不低于30元卫生费。

  安徽今年3月起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