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今年48岁的李振(化名)是山东省枣庄市某单位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处长(副处级),2015年4月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李振在担任枣庄市某职能部门负责人期间,在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先后三十余次,收受他人现金550万余元。
7月29日,济南中院公开审理该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李振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550万元,并为他人在招投标、货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次受贿数额2万元至13万元不等。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李振曾先后三次收受枣庄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杨某送的120万元。从2011年春节开始,每逢春节、中秋节,杨某都会到办公室给李振送钱,总金额共310万元。此外,李振还收受枣庄多家化工企业负责人送的钱款,共计55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李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他人钱款一事,李振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异议,但他辩解称其中的400万元是他向杨某、孙某的借款,为此他还分别与二人写了借条,“他们知道我一直打算在上海为退休的老岳父买一套住房,就主动提出要借钱给我,不收取利息。后来他们先后借给我400万,我承诺分5次还清。”李振表示,截至案发之时,他已经先后归还了300万元,因此他认为这笔钱不应计入受贿金额中。“我知道,孙某、杨某借钱给我,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但是后来我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两人谋取利益。他们在业务上和我也没有直接的往来,我们只是正常的交往。”李振说。
此外,李振的辩护律师也指出,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振的家属已经代他向检察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生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