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破解执行难给出了时间表,明确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亮剑治“老赖”,我省法院做出了积极探索。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山东全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95647件,同比增加25.2%,执结165345件,同比增加77.8%。43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判刑,19人因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被判刑。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503056个,其中自然人443171个,法人或其他组织59885个。
全省首份律师调查令发出
司法实践中,能否及时准确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影响案件执行进度的关键所在。“目前,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信息大都储存在公共部门或准公共机构。由于案多人少,法院难以及时对所有执行案件进行财产调查,而律师要调取此类信息往往存在制度门槛。这就导致一些案件执行效率不高。”省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侯希民说。
为破解这一问题,日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这是全省法院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2014年,滨州仲裁委员会裁令被申请人滨州市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滨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滨州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78667元及利息。然而,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为查明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滨州中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卜新建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对调查令、执行通知书、执业证后,依法向其提供了所需不动产登记材料。
“律师调查清楚并经执行法官现场勘查后,法院裁定将被申请人的5072.34平方米商业用房予以评估拍卖。”滨州中院执行局局长刘学智介绍,“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不仅方便了调查取证,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财产线索,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对实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推进僵尸企业“执转破”
缺乏履行能力,长期停业、歇业且恢复生机无望的“僵尸企业”是执行的难点。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个“僵尸企业”。在开发枣庄东湖龙城项目中,公司资金链断裂。2013年11月,公司人员解散,开发的房屋闲置,债权人纷纷起诉至法院。
“我们院受理的以枣城置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达到206件,涉案本金1.7亿余元。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枣城置业公司破产。”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忠伟介绍,“我们充分运用执行查控手段,穷尽执行措施,对枣城置业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权益等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摸清了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初步判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并向公司释明了执行转破产的相关规定。”
2016年3月枣城置业公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5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6月13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枣城置业公司的重整申请。
“将被执行人中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导入破产程序,既化解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又发挥了破产审判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作用。”侯希民介绍。
日前,省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对于涉“僵尸企业”的执行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法院将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和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通过合法合理方式尽力创造集中管辖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破产。”省法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说。
涉拒执罪案件申请人可自诉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被执行人涉拒执犯罪引入自诉程序。执行案件立案后,我省法院注重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涉拒执犯罪的自诉机制。日前,广饶法院首起拒执自诉案件被告人自动履行判决。
申请人李宝库与被执行人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得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宝库工程款843539.0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东营得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3185.80元及该款利息的范围内,向原告李宝库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山东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东营得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名存实亡,法院查封的房产又因证照不全而无法启动变现程序。执行人员多方查找其它财产,但均无果。而被执行人逯某,不仅多次传唤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而且公然对抗法院判决。该案一时陷入僵局。
据申请人反映,逯某住别墅、开豪车,生活十分逍遥。办案人员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建议其可提起刑事自诉。最终申请人于2016年4月向广饶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逯某在该案立案后一个多月时间里仍然没有到庭接受讯问,法庭根据自诉人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最终作出对被告人逯某的逮捕决定。到案后,被告人逯某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思想上发生转变,过去那种不执行法院判决不算违法的观念消失。迫于刑事制裁压力和办案人员的疏导教育,被告人逯某与家人协商后筹措88万元现金履行了义务,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自诉人自愿撤回刑事自诉。至此一起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得以通过自诉解决。
“将被执行人涉拒执犯罪引入自诉程序,拓宽了债权人监督和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途径,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刑法威慑。而且,自诉程序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沟通。”侯希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