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管理员“贴单”,是否符合规范?
通告第一条拟提出:城市道路内停放机动车应按施划泊位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停车管理员劝导至规定地点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停车管理 员粘贴《机动车停放提示单》,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留存证据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查核实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按规定,对包括违停在内的交通违法进行执法查处的只能是取得执法资格的民警。在日常执法中,对违停进行处罚主要依赖民警现场查处和电子警察抓 拍,连日常跟民警一起办公的辅警,也只能在民警带领下协助民警执法。因此,停车管理员显然没有执法权,不能协助交警对违停车辆贴单处罚。
这一建议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停车管理员的权力,其地位不再仅仅是管理员、收费员而且上升为“监督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警力不足、监控探头点位不广的难题,但也在客观上让停车管理员获得了对违停车辆“贴单”的权力。这是否符合执法规范依旧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