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来袭,您领防暑降温费了么?

  进入6月后,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防暑降温费也进入发放时间。

  据媒体盘点,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大部分省份的规定是:高温天气下,不论工作场所温度如何,用人单位都应向在岗员工发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应发现金,不能以实物充抵。

  山东的规定也是如此。

  然而,“爆三样”(微信公众号)的样哥打探后发现,长期以来,防暑降温费规定并未落实到位,有的单位啥也不发,有的以实物充抵。

  降温费不“降温”,背后有现实的无奈,也有对规定的误读。

  文丨李大嘴

  几乎每年夏天,“防暑降温费”都是一个热度不减的话题。

  早在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就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提出使用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三大措施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

  2012年6月29日,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这一《办法》,高温津贴并不是人人都有,是“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才有。

  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是室外露天工作,而是在办公室里吹着给力的空调,单位就不必给你发高温津贴。

  然而,各省对于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一些详细规定是不同的。

  比如,一般理解,高温津贴就是防暑降温费,不过是称呼不同而已。但在有的省市,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分开算的。比如天津市规定,每年6月到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而且,这一规定覆盖所有在岗员工——无论是在空调间上班还是在室外工作。

  2013年,天津又下发了《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了要发放防暑降温费,在此基础上,还要给“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当然,类似天津市这样规定的省份是个别,绝大多数地方是二者取其一,要么发高温津贴,要么发防暑降温费。发放原则也一般是高温天气下,无论工作环境温度如何,所有在岗职工都发放,不同岗位金额不同;以现金形式发放,不能以实物充抵。

  在山东,防暑降温费至少在10年前就有了。

  2006年,省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011年7月25日,山东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2015年7月,山东防暑降温费的标准分别提高到200元和140元,按4个月计发。

  《办法》将覆盖范围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及“非高温作业人员”两类。济南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向样哥解读说,按照山东的规定,只要是在岗员工,不管工作环境温度如何,单位都要发防暑降温费,而且不能以实物充抵,应发现金。

  但是,据样哥的打探,以现金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单位并不是多数。究其原因,背后有对规定的误读,也有现实的无奈。

  7月6日,样哥在济南山大南路一家连锁药店向店员打探,这位店员说,药店里有空调,很凉快,“不用防暑降温”。店长则非常肯定地解释说,根据国家规定,工作环境温度低于“30来度”,单位不用发防暑降温费。

  在山大南路的一家饭店,服务员则告诉样哥,他们不发现金,但是店长每天都会请大家吃店里的冷饮冰点。另一位服务员则说,他听说,国家的规定是工厂车间、建筑工地这种高温环境下的工人才发防暑降温费,不是高温的不发。

  负责这家店附近卫生的环卫工人王师傅说,他们发了茶叶、白糖、肥皂、风油精等防暑降温用品,没发现金,“俺们都很满意”。在被问及是否知道防暑降温费不能以实物充抵时,王师傅说他不清楚,“发钱发东西不一样吗?”

  在泉城路附近一家公司任职的朱先生对样哥说,单位发了降温物品,但是他知道,根据规定,应该发现金,“办公室里有空调,恐怕没人会去计较这几百块钱吧。”

  其实,防暑降温费以实物充抵,并不一定是用人单位为了省钱,背后也有现实无奈。

  样哥曾就这一问题打探过潍坊一家环卫公司的负责人。这家环卫公司用茶叶、白糖、毛巾、绿豆等防暑用品充抵降温费,遭到投诉。

  负责人很委屈地说,其实,算上采购、运输、分包、发放的人力成本,发实物要比发现金成本高出不少,“这点钱能有多少,利利索索发了没啥大不了”。

  但是,之前公司出现过工人领到现金后舍不得花,不买防暑用品“硬扛”的情况,导致工人中暑,差点发生事故。从那之后,公司就开始以实物充抵防暑降温费。而且,为防止工人将防暑用品分送给别人,公司还不是一次性发放,要每个月发一次,连发4个月。

  不管是对规定的误读还是现实的无奈,防暑降温费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应该不打折扣地享受。

  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6月15日开始,人社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

  希望防暑降温费不再成为一个“不降温”的话题,而是夏季工资条上的一个常态。

  来源:微信公众号“爆三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