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如果觥筹交错间拼起酒来,其结果可能就不仅仅是“伤身”那么简单,甚至有可能因此闹出人命。近日,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拼酒死亡引发的索赔案。今年2月,我市一公司员工宿舍内,4名同事凑在一起喝酒,没想到酒后一人突然倒地不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悲痛之下,死者家属把同桌喝酒的3名酒友告上了法庭。

  说起这起案件,还得从今年2月底讲起,事发当晚,小陆(化名)下夜班后,和3名同事约在宿舍一起喝酒放松一下。本来只想喝点啤酒解解乏,可酒过三巡,喝出“感觉”的小陆和同事小刘打起了赌。双方约定,只要小陆一口气喝完一瓶白酒,小刘就输给他300块。随后,小陆二话没说,拿起一瓶55度的白酒便一饮而尽。一瓶白酒下肚之后,小陆随即醉倒在椅子上。后来,小刘扶着不省人事的小陆上床休息时,注意到小陆耳朵发紫,感觉事情不妙,便赶紧打了120叫救护车。然而,遗憾的是,医生赶到现场时发现小陆已经死亡。

  得知小陆的死讯,小陆的父母悲痛万分,在他们看来,事发当晚,和小陆同桌喝酒的三个酒友明明可以预见喝下过多白酒的后果,却没有劝阻小陆,从而造成悲剧,于是将这3名酒友告到法院,要求小刘等3人赔偿各项损失近15万元。

  在法庭上,面对小陆父母的控告,站在被告席上的小刘等人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认为,当时是小陆先说要打赌喝酒的,因此,他们认为小陆之死的责任不全在他们。而主审法官认为,饮酒过量没有标准可以遵循,小陆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有能力避免过度饮酒,但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参与人,存在劝酒、激将等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三被告共支付原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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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劝酒行为要担责

  法官提醒,在共同饮酒中,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饮酒人要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共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来源:威海网